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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来源: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次数:     

为促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行为,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等有关规定,省经信委、环保厅对我省原施行的《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鲁经信循〔2017175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分六章、三十七条,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目的、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定义及部门职责、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方式。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明确了清洁生产审核类别、开展方式、强审对象和周期,界定了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的范围。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明确了强审企业的名单确定、发布、信息公开、审核以及自愿审核的程序。规定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明确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明确了企业开展审核的形式、咨询服务机构具备的条件和管理,强审企业监督和评估验收制度。规定省经信委、环保厅负责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在官方网站公布咨询服务机构名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实行动态管理。明确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建立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设区的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明确了投资支持、排污收费支持、企业内部表彰等奖励,对管理部门、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明确《细则》自20175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519日。解释部门为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省经信委网站 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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