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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管理的通知
来源:交通电力科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     

各县区经信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缓解电网运行压力,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70)和省经信委《关于做好源网荷友好互动体系建设的通知》(鲁经信字[2017]31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电力客户需求侧监控装置的投运情况进行检查整改,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完善的需求响应体系。实现用电与电网之间互联互通互动,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负荷管理科学化,推进用电服务个性化。

(二)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将需求响应作为有序用电管理的重要手段,优先通过开展需求响应缓解供需矛盾,尽可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经济稳定运行。

(三)削减尖峰负荷。逐步形成峰时平均负荷5%左右的需求响应能力,当电网备用容量不足、局部过载或是峰谷差过大时,通过引导用户开展需求响应实现移峰填谷,减小峰谷差,提高电网负荷率和运行效率。

(四)引导用户优化用电负荷。推行电能管理系统建设,对参与响应的主要用电线路和设备实现监测。基于实时监测数据,结合企业实际,开展电力负荷优化和精细化能效服务,提高电能管理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应根据供电企业监控装置接跳闸功能的工作进度,合理安排好生产和停电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供电企业做好安装调试工作。装置的购买、安装、调试等费用由供电企业出资,供电企业不得另立名目向客户收费,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的用户应优先安装该装置。

(二)供电企业负责对全市所有高压客户进行普查,对发现的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电力客户,安排施工人员进行维修调试或重新安装,使其达到远程控制跳闸功能,满足远程负控和量控功能。

(三)供电企业对客户装用的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的限额定值,由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按照市经信委批准下发的有序用电方案来执行,并负责监视执行效果,供电企业不得任意拉路限电。

(四)装用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的客户要制订内部限电序位,当启动有序用电方案执行限电命令时,客户电气运行人员应采取限电措施,自行把超用部分的负荷限下来。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控制的开关动作、拒动及异常运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

(五)对于不具备安装需求侧监控装置的电力用户以及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非产权人员或部门承包性用电,为保证电费缴纳的及时性,供电企业应与电力用户提前签订预付费售电协议,采取足额预付电费的方式计收电费,电力用户应在抄表后五日内结清当月电费。

(六)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具备短信提醒、预警跳闸等欠费报警功能,可及时通知用户付费购电。为保证预警短信正常发送,电力用户应提供准确的手机信息。也可拨打33022343302235电话自行订阅,免费接收短信提醒业务,并在号码发生变动后拨打33022343302235电话进行变更。

(七)电力用户发现电费余额不足时应尽快到供电企业营业厅或自助售电终端付费购电,避免因欠费停电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因用户不及时缴纳电费造成停电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按照《中户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

(八)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如出现异常情况,供电企业维护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运行中的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凡电力用户擅自改动控制开关或控制回路,使电力需求侧控制装置失去正常控制者,视为违章,对违章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九)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必须经过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投入运行,并做好记录存档。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选购合格的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对擅自选购不合格产品的,将追求当事人和单位主管理领导的责任。

(十)参与迎峰度夏的高压企业,监控装置接跳闸完成时间为2018331日前;其他高压客户完成时间为2018630日前。

 

                                                 365投注网

 

                  2017124

 

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监控装置管理的通知 滨经信字2017 37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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